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并行管理
第一條為了提升乘用車節能水平,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長效機制,促進汽車線束膠帶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車輛,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乘用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等。
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氣體燃料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第五條乘用車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本辦法所稱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是指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乘用車生產企業準入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用車企業。
本辦法所稱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并在境內銷售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用車的企業,包括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和未獲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統籌推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公示、轉讓、交易等工作。
乘用車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見附件1),報送其生產、進口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開展積分轉讓或者交易。
第二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
第七條境內各乘用車生產企業和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核算主體,PET高溫膠帶單獨實施核算。
第八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為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達標值和實際值之間的差額,與其乘用車生產量或者進口量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實際值低于達標值產生正積分,高于達標值產生負積分。
第九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是指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 27999–2014)第5.2款計算(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按照不同的目標值分開計算。
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第5.3款規定的相關比值。
第十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第5.1款計算(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開計算。
第十一條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生產量,按照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的、用于境內銷售的乘用車實際產量核算。
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的乘用車進口量,按照該企業在核算年度進口用于境內銷售的、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乘用車數量核算。
第十二條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并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企業2016年度至2020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3%以上不滿6%的,其達標值放寬30%。
未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前款的規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實施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暫不實施積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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